12月21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用于何克希英雄烈士等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项。
何克希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军区代表及省、市政法系统代表近80人以及来自中央、省、市三级媒体的十余位记者旁听庭审。
2023年8月,开国少将何克希将军的家属发现,部分短视频自媒体在视频中使用何克希同志的照片,并恶意曲解其形象,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作负面历史人物的头像,相关视频被大量转发。随后,何克希将军家属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反映上述情况。
▲何克希同志《一级解放勋章》证书。潮新闻 图
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间,郭某某(账号粉丝量2.8万)、何某某(账号粉丝量356万)、付某某(账号粉丝量约0.5万)通过各自的自媒体账号制作并发布案涉短视频。视频发布后在互联网上被大量转发。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明确表示已认识到自身错误,向何克希家属及社会公众致歉,并愿意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
▲部分证据图片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做出杰出贡献,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他的英雄事迹令人钦佩、感动,英雄荣誉赢得了全国人民的敬重、敬仰。三名被告为赚取网络流量,未能审慎核实视频内容,私自盗用转发何克希同志的肖像照片,并在介绍负面形象历史人物的视频中,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指代某负面形象历史人物,并称其为“叛徒”,侵害了革命英雄的肖像、名誉、荣誉三项人格利益,伤害了社会国民的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是对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解放史的曲解,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重背离,其行为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法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三被告就其各自行为分别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何克希
公开资料显示,何克希出生于1906年出生,四川峨眉县人。192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29岁时赴上海从事情报工作,成为中央特科成员。
1938年,何克希率部深入江南敌后开辟抗日革命根据地。后被派往浙东,任三北游击司令部司令员,1942年被任命为新四军浙东纵队司令员、浙东区党委委员,领导创建了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直至抗日战争胜利。
1945年10月,何克希先后担任新四军1纵队3旅政委,华东野战军1纵队副司令员、35军政委等职务。1949年4月,率部参加解放南京的战役,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作出了重要贡献。
1955年9月27日,在我国首次将官授衔仪式上,被授予少将军衔,成为“开国少将”,并获颁一级解放勋章。1966年初,何克希到浙江工作,担任浙江省政协副主席,直至临终。1982年12月17日18时30分,何克希因心脏病猝发,在杭州逝世,终年76岁。
【来源:人民日报、杭州互联网法院】
统筹:李秀平